目前,有不少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生活,殊不知,这个买卖是不合法的。
2014年4月,涪陵区的陈先生将自己的农村自建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王女士,卖价4.2万元,陈先生出具了收条。随后,王女士一家入住,但是后来陈先生一王女士未缴清购房款为由锁住大门。
2014年4月13日,王女士一家被迫离开。当年底,王女士起诉。
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属无效,故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,陈先生退还房款,并支付利息。陈先生上诉,近日市三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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